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12號聲請人 溫以仁 上列聲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第1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下同)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3、4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確認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日言詞辯論期日筆錄記載與被告之陳述是否有不符之處,認有調閱之必要,故聲請交付當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05年度訴字第1337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原告,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可認其聲請係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所必要,且本件並無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等應保密之事項,經核與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持有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前揭規定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由行為人之住所、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附此敘明。
四、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4日
書記官方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