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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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300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300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石發基 代理人 林引仁 相對人即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 吳志政 之遺產管理
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一、債務人應就管理吳志政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參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九七五計算之利息。
二、查另請求遺產管理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有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432號裁定准許不得重,應予駁回。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