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18號原告 林淑圓 被告 王宗忱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號土地騰空返還予原告,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原告因其違法使用系爭土地而生之負擔部分,性質上屬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之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貳仟貳佰玖拾壹萬肆仟陸佰貳拾肆元【計算式:系爭三筆土地面積合計9,037.84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3,600元=122,914,62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佰零陸萬捌仟肆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書記官古紹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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