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98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楊肅欣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8月27日下午3時15分在本院第2辦公大樓第2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請原告補正:㈠本件事故發生後,原告有無領取強制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理賠金?若有,領取之金額多少?並請提出相關資料。㈡請提出原告之勞動能力減損比率之相關資料,並說明原告係請求喪失勞動能力之工作損失,或減少勞動能力之工作損失。如係請求喪失勞動能力之工作損失,請舉證證明原告5年內均無法工作。㈢原告每次搭乘計程車就診之起、訖點為何,及每趟車資數額之相關證據資料。
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哲賢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書記官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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