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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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字第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字第20號聲請人Shauh-TehJuang( 莊少特 )相對人英屬開曼群島商達盟系統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公司已於民國110年3月7日經清算完結,而相對人公司於110年4月5日經董事會決議指定台灣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為簿冊及文件保管人,爰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本院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二、按無限公司清算後,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10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有限公司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94條、第113條規定甚明。
三、經查,相對人公司係以有限公司之型態組織成立,自應適用上揭規定,而非適用公司法第332條之規定,故其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同意選任之,應無向本院聲請指定保存人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依公司法第332條規定聲請選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6日
書記官蕭竣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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