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4年度重小字第159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重小字第1590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尹建國 ( 尹建忠 之繼承人)
被   告  尹建民 (尹建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104年10月30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尹建忠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
伍萬壹仟零貳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肆佰叁拾肆元自民
國一百零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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