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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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06號聲請人 詹麗好 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參紙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3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10年2月24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爰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
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並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業經聲請人依規定聲請而於110年2月24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至110年7月24日已滿5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股票,有前揭本院裁定及司法院全球資訊網司法公告查詢資料等在卷為憑,復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揭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則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揆諸前開說明,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鄭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林雅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01│中國鋼鐵股份│861C-33Z57268│股票│1│26│││有限公司│││││├──┼──────┼───────┼───┼──┼──┤│0002│中國鋼鐵股份│871C-34Z61823│股票│1│106│││有限公司│││││├──┼──────┼───────┼───┼──┼──┤│0003│中國鋼鐵股份│94NX-00000000│股票│1│69│││有限公司│-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