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7年度南簡字第117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8月7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參拾參萬伍仟貳佰柒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前,以新台
幣參拾參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11月8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50萬元,期限5年,約定按月攤還本金或利息,利
息自撥款日起算前12個月按週年利率7.9%,第13個月起按
週年利率9.9%計算。如未按期攤還,即喪失期限利益,應
立即全部償還。第1個月逾期繳付,逾期違約金為150元;逾
期連續2個月,除第1個月的違約金外,加計第2個月違約金
300元,共計450元;逾期連續3個月,除第1月、第2月的違
約金外,加計第3個月違約金500元,共計950元;逾期連續
超過4個月,除第1月、第2月、第3月的違約金外,加計第4
個月以後每月的違約金700元來計算違約金。惟被告積欠原
告本金和利息為335,277元,依約應於97年4月27日履行給付
義務,詎迄今未依約清償,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爰本於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情;並聲明求為判決
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然於97年7月17
日提出民事答辯狀抗辯:伊已於97年6月聲請債務清理,由
本院審理中,為使被告之各債權人得依照比例公平受償,應
將本案訴訟併入債務清理程序一併審理。另被告多次請求原
告提出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以讓被告了解歷來清償之金額
,然至目前仍未收到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故被告無從對金
額之正確與否進行辯論。且被告已婚育有4名子女,家庭負
擔沉重,被告雖有還款意願卻心有餘而力不足,故請本院裁
量適宜之還款方案。
四、得心證的理由: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通信貸款申請書、通信貸
款貸款約定書、電腦消費明細表為憑,核與所述情節相符
;而被告雖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但提出民事答辯
狀抗辯:伊已於97年6月聲清債務清理,由本院審理中,
為使被告之各債權人得依照比例公平受償,應將本案訴訟
併入債務清理程序一併審理云云。惟查,被告雖聲請債務
清理,然在本院裁定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被告之各債權人
之債權額尚未確定,原告身為被告之債權人之一,自得依
照訴訟程序以確定對於被告之債權額,如會造成各債權人
無法依照比例公平受償,被告亦可依照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19條向本院聲請裁定保全處分,故被告辯稱本訴訟會
造成使各債權人無法按比例公平受償,於法無據,自難憑
採。
(二)被告另主張已多次請求原告提出本金利息分擔明細表,以
讓被告了解歷來清償之金額,然至目前仍未收到本金利息
分擔明細表,故被告無從對金額之正確與否進行辯論。惟
查,被告已於97年6月11日收受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1
件,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該繕本內所附的通信貸款申請
書第1條對於貸款之金額、期間、貸款利率、違約金、相
關費用等有所規定,其中第1項規定,貸款年限5年,借款
50萬之情形,於第1期至第12期月付金為10,114元,第13
期以後月付金為10,508元,對於每期應繳款之本金及利息
已非常明確,兩造所簽訂之消費借貸契約已有4年有餘,
被告自可於原告所寄來之歷期帳單中,詳細比對已繳款及
未繳款之金額,故被告抗辯無從對原告起訴主張之金額之
正確與否進行辯論,亦難採信。
(三)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按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又法院為終局判決時,
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78條及第87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核本件訴訟費用額為3,640元(即第一
審裁判費),而原告之請求為有理由,爰依上開規定確定被
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規定之簡易訴訟事件所為被告
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另本院依職權宣告被告以
如主文第3項但書所示之金額為原告供預擔保後,得免為假
執行。
七、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
392條第2項、第3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