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8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84號聲請人 洪水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0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月25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84號│├──┬──────┬──────┬─────────┬─────┤│編號│發票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華南商業銀行│101年4月2日│300,000元│GD0000000│││忠孝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