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084號聲請人 洪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悅瑜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除字第2084號聲請人 洪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月16日上午11時25分,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林玉蕙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