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1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2194號債權人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史瑞田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建修 即被..建益(即被繼承人 李聰明 之繼承人)、 李敏子 (即被繼承人李聰明之繼承人)、 李貴卿 (即被繼承人李聰明之繼承人)、 李錦梅 (即被繼承人李聰明之繼承人)、 李瑞霞 (即被繼承人李聰明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李貴卿、李瑞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查明其現居址為何?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2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