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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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消債更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消債更字第36號聲請人 劉國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債務人就前項第3款必要支出所表明之數額,與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相符者,毋庸記載其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未逾該必要生活費用數額,經債務人釋明無須負擔必要支出一部或全部者,亦同;此觀消債條例第43條第6項、第7項規定自明。而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債條例第8條、第46條第3款復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民事庭法官姚貴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書記官林萱恩附件:
一、聲請人應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6,12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11人,連同債務人即聲請人,合計共12人,並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2×51×10=6,120元】);並指定倘預納費用須退費時,退費之帳戶(限聲請人個人帳戶,並提供存摺封面影本)。
二、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自110年3月起至今有無領取社會福利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向本院陳明。
三、說明聲請人自110年3月起之工作內容及收入,並提出證據說明聲請人110年度全年收入僅有1,500元,如何支付必要生活費用?
四、說明自112年3月1日起迄今之薪資及兼職收入,並提出證明文件,例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勿僅以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代替。
五、說明債務不能清償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事由,及對債權人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興創有限公司、創鉅有限合夥、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之發生原因。
六、向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申請查詢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銀行之存款帳戶之餘額,陳報本院。
七、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聲請人自110年度以來迄今於該公司之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將查詢結果即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之保管帳戶客戶餘額表、客戶存券異動明細表、集保戶往來參加人明細資料表(含帳號)及投資人於清算交割銀行未開戶明細表等文件陳報本院。
八、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歷年以來包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險投保紀錄陳報本院,如係人壽保險,請一併陳報如解約可以領取之金額。
九、說明聲請人有無土地、建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基金、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又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年即自110年3月3日起至今,有無財產變動狀況?如有,應詳述其原因情事,據實向法院陳報。
九、提出受扶養人 游勝美 所有扶養義務人之姓名、戶籍謄本,並說明扶義務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若因其他扶養義務人未履行扶養義務而獨立扶養受扶養人,則應提出證據。
十、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履行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