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10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7年度偵字第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補充「甲○○於民國94年間
,曾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刑3月,於94年12月7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違反本院前依家庭暴力防治第14條第1項(修正前為同
法第13條第2項)所為禁止騷擾聯絡行為之民事通常保護令
裁定,核係犯同法第61條第2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被告於94
年間,曾因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有期刑3月,於94年12
月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加重其刑。審酌
被告與被害人原係父女關係,因不善處理已疏離之親子關係
,致罹犯本件,爰從輕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其易科罰金折
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62條第2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雲林縣○○鎮○○路○○巷○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虎尾簡易庭法 官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8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2條:
違反第50條第1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6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但醫事人員為避免被害人身體緊
急危難而違反者,不罰。
違反第52條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6千
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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