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80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8090號原告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甲○○被告乙○○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同法第24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雖係在本院管轄區內,惟依兩造所訂定之金融卡借款契約第14條前段約定,如因本契約致涉訟時,立約人、保證人同意以台灣基隆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應認兩造有以該合意管轄之法院為優先之管轄法院之合意,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明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書記官周其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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