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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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5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三日所為之「本院於九十五年七月二十日宣示判決」之裁定,應予撤銷。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