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12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玖萬伍仟壹佰柒拾元,及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丁○○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捌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被告丙○○、丁○○、甲○○○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陸萬陸仟壹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拾貳萬玖仟玖佰伍拾陸元,由被告丙○○、丁○○連帶負擔新台幣捌萬零貳佰元;被告丙○○、丁○○、甲○○○連帶負擔新台幣伍仟零柒拾元;被告甲○○○負擔新台幣叁佰元;餘由被告 陳啓廷 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陸拾叁萬貳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第二項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陸拾陸萬柒仟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第三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三人均經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陳述,其三人未到庭,核均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⑴被告丙○○於民國(下同)96年9月12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
(下同)肆佰玖拾萬元,借款期間20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自96年9月20日起至97年3月19日止,按原告銀行二年期定儲機動利率減0.225%機動計收,並自97年3月20日起至98年9月20日止,利息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0.1%機動計收,其後利息按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加0.65%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為0.8%)經簽訂「戊○○○房屋貸款契約」乙紙。被告丙○○復於97年11月13日與原告簽訂「契據條款變更契約」,自97年10月20日起至
98年10月20日止,增加一年寬限期,每月僅需先繳付利息。
⑵被告丙○○於97年9月22日邀同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
告借款捌佰萬元,借款期間一年,每月付息一次,到期日還清本金,利息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0.35%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為2.31%),經共同簽訂「台灣企銀個人貸款綜合契約」乙紙。
⑶被告丙○○於97年9月22日邀同丁○○、甲○○○為連帶保
證人,向原告借款伍拾萬元,借款期間七年,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第一年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2.35%機動計收,第二年起按原告銀行基準利率加2.6%機動計收(本件視為到期時原告銀行基準利率為2.31%),經共同簽訂「戊○○○個人貸款綜合契約」乙紙。
⑷詎上揭第一項借款,被告自98年4月20日起即未再依約繼續
繳付利息;上揭第二項借款,被告自98年4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繼續繳付利息;上揭第三項借款,被告自98年4月23日起即未再依約繼續繳本息,迭經催討無效,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借款應視為到期。爰依借貸契約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應給付或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等語。另提出戊○○○房屋貸款契約影本一份、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一紙、戊○○○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影本二份、還本付息明細表三紙、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及基準利率歷史明細表影本二紙為憑。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已據其提出房屋貸款契約影本一份、契據條款變更契約影本一紙、個人貸款綜合契約影本二份、還本付息明細表三紙、原告銀行定儲利率指數及基準利率歷史明細表影本二紙為憑,核屬相符,而被告三人復均未到庭或以書面為有利於已之主張或陳述,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各自之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責任之約定,請求判決被告三人各應給付或連帶給付原告如主文所示之借款金額及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均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三項所示。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合於法律規定,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
四、本件訴訟費用分別有:①第一審裁判費129,656元、②對被告甲○○○為公示送達刊登廣告費300元,合計為129,956元,應依被告各自之利害關係,分別諭知本件訴訟費用之負擔如主文第四項所示。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1項、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001│肆佰捌拾玖萬│98年4月20日│0.9%│自98年5月21日│││伍仟壹佰柒拾│起至98年9月││起至清償日止,│││元│20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98年9月21日│1.45%│利率百分之十,││││起至清償日止││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捌佰萬元│98年4月23日│2.66%│自98年5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肆拾陸萬陸仟│98年4月23日│4.66%│自98年5月24起│││壹佰貳拾玖元│起至98年9月││至清償日止,逾││││22日止││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98年9月23日│4.91%│率百分之十,超││││起至清償日止││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