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1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111號原告 林慶鐘 原告 曾文邦 原告 郭承翰 被告 范瑞蘭 被告 王增淇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耿淑穎 律師
王彩又 律師 李明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宗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5日
書記官董怡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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