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撤銷調解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1號原告甲○○被告 潘彥六
陳久美黃隱蘭 江忠信 陳美鳳熊雪玉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民事第一庭
法官邱玉汝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4年9月13日
書記官林祥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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