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9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956號聲請人 林錦志 即錦發企業社訴訟代理人 林孟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45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雯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書記官謝梅琴┌─────────────────────────────────────────────────────────────────┐│附表:94年度除字第19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全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32,697元│93年11月1日│LT0000000│九個月│││司盧金賜││││││├──┼─────────┼────────┼─────────┼───────────┼────────┼────────────┤│002│全能營造股份有限公│土地銀行信義分行│32,697元│93年9月7日│LT0000000│七個月│││司盧金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