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689號原告 陳田植
陳田圃 陳田城 陳田熞 陳美吟 陳田柏 陳田原 陳田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林小燕 律師被告 壽山 天后宮法定代理人 蔡見興 原告與被告壽山天后宮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28,263元【計算式:A部分土地751地號面積126平方公尺、951地號土地93平方公尺(32,000元×126平方公尺+32,841元×93平方公尺=7,086,213元;B部分土地951地號土地暫以原告估計之50平方公尺計算(32,841元×50平方公尺=1,642,050),合計8,728,2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4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謝雨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吳翊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