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93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碧滿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2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廖建瑜
法官楊珮瑛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書記官王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