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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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怡蕙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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