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174號
原 告 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怡蕙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月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