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小字第115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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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王永山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115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8月8日上午09時2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21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金虎
  書記官 朱小萍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零肆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柒萬
捌仟玖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點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陸佰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朱小萍
           法 官陳金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7年8月20日
           書記官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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