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923號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8月20日下午4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呈熹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參萬參仟壹佰參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貳萬玖仟玖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交易記錄一覽表、放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小
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黃呈熹
以上正本係由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