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小字第740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嘉小字第740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丙000000
            0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8月20日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壹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
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林秀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