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8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8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8月20日下午2時53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詠仁
  書 記 官 徐麗紅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伍佰零肆元,及各筆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客戶
消費明細表、現金卡申請書、約定條款、放款帳戶還款交易
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
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徐麗紅
法官鄭詠仁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徐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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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486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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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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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壹拾萬捌仟捌佰玖│95年09月26日起│20﹪│││
││拾參元│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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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參萬元│94年06月02日起│18.25﹪│94年07月03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003│伍萬元│94年05月25日起│14.25﹪│94年06月26日起│月者,按前開利率百│
│││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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