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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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17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灶松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如左:
主文賴灶松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貳月。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賴灶松前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犯罪時間,觸犯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各該罪名,經本院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八所示判決日期,各處其宣告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八之所示。其中,附表編號三至四所示犯罪,業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且均案經確定而未執畢。此悉由本院職權核閱如附表所示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載內容無訛。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之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贓物│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併定其應執行│否│否│10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26號判││之刑│││決)│├──────┼──────────────┼──────────────┼───────────────┤│犯罪日期│100年4月24日晚間10、11小時│100年3月5日上午10時50分許後│99年10月6日上午11時許│││許間│至100年3月底間之某日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毒偵字第526號│100年度偵字第2103號│100年度偵字第1749號、100││案號│││年度偵緝字第92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簡字第580號│100年度易字第408號│100年度易字第426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0月6日│100年10月13日│100年11月16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簡字第580號│100年度易字第408號│100年度易字第426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0月29日│100年12月6日│100年12月27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罰金之案件│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12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11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13號│└──────┴──────────────┴──────────────┴───────────────┘┌──────┬───────────────┬───────────────┬──────────────┐│編號│四│五│六│├──────┼───────────────┼───────────────┼──────────────┤│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編號三四曾經合併定刑為有期徒刑││││併定其應執行│10月(本院100年度易字第426號判│否│否││之刑│決)│││├──────┼───────────────┼───────────────┼──────────────┤│犯罪日期│99年11月15日上午11時許│100年7月18日23時10分許回溯26小│100年10月21日某時許││││時內之某時││├──────┼───────────────┼───────────────┼──────────────┤│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1749號、100│100年度偵字第671號│100年度毒偵字第936號││案號│年度偵緝字第92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426號│100年度訴字第451號│101年度易字第91號│││號│││││事實審├──┼───────────────┼───────────────┼──────────────┤││判││││││決│100年11月16日│100年11月16日│101年4月30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426號│100年度訴字第451號│101年度易字第91號│││號│││││判決├──┼───────────────┼───────────────┼──────────────┤││確││││││定│100年12月27日│100年12月20日│101年5月18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否│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罰金之案件│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13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緝字第114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235號│└──────┴───────────────┴───────────────┴──────────────┘┌──────┬──────────────┬──────────────┬──────────────┐│編號│七│八│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4月│││││││├──────┼──────────────┼──────────────┼──────────────┤│曾否與他罪合│││││併定其應執行│否│否│││之刑││││├──────┼──────────────┼──────────────┼──────────────┤│犯罪日期│99年11月29日上午11時40分許│99年11月8日中午12時2分│││││││├──────┼──────────────┼──────────────┼──────────────┤│機關年度及其│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自訴)│100年度偵字第3551號│101年度偵緝字第72號│││案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最後│案│││││││100年度易字第667號│101年度簡字第426號││││號│││││事實審├──┼──────────────┼──────────────┼──────────────┤││判││││││決│101年6月19日│101年9月17日││││日││││││期││││├───┼──┼──────────────┼──────────────┼──────────────┤││法│││││││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臺灣宜蘭地方法院││││院│││││確定├──┼──────────────┼──────────────┼──────────────┤││案│││││││100年度易字第667號│101年度簡字第426號││││號│││││判決├──┼──────────────┼──────────────┼──────────────┤││確││││││定│101年7月17日│101年10月15日││││日││││││期││││├───┴──┼──────────────┼──────────────┼──────────────┤│是否得為易科│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罰金之案件│仟元折算壹日│仟元折算壹日││├──────┼──────────────┼──────────────┼──────────────┤│備註│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700號│宜蘭地檢101年度執字第229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