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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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附民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簡附民字第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簡字第三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杜惠錦
法官陳玉曆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幸潔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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