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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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易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緝字第一六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涂坤榮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五二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免訴。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
二、按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被訴自民國七十四年起至七十六年六月九日止,觸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被告因逃匿,經本院通緝,致審判之程序不能開始。
依刑法第八十條、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並參照司法院廿九年院字第一九六三號及大法官會議六十三年釋字第一三八號解釋,追訴權之時效業已完成、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免訴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邱璿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