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八О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七七七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經設立登記,不得以公司名義經營業務之規定,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事實如下:被告甲○○以「榮泰工程有限公司」名義,陸續自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同年四月間止向橋誠實業有限公司訂購塑膠零件,金額總計為新台幣二萬八千六百零五元。案經橋誠實業有限公司提出告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前段、第一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趙文卿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林慧芬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