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20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翊哲┌────────────────────────────────────────────────────┐│附表:98年度聲字第1020號│├───────┬──────────────┬──────────────┬──────────────┤│編號│壹│貳│叁│├───────┼──────────────┼──────────────┼──────────────┤│罪名│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肆月│有期徒刑叁月│有期徒刑肆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3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7年4月20日│97年5月29日│││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毒偵字第3292號│偵字第2239號│偵字第18009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44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48號│97年度壢簡字第2430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8月20日│97年8月26日│97年9月2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44號│97年度壢簡字第2148號│97年度壢簡字第2430號││決├────┼──────────────┼──────────────┼──────────────┤││確定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9月30日│97年11月3日│├──┴────┼──────────────┼──────────────┼──────────────┤│編號│肆│伍│陸│├───────┼──────────────┼──────────────┼──────────────┤│罪名│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有期徒刑柒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7年4月19日│97年5月11日│97年7月14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關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0631號│毒偵字第2566號│毒偵字第4095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易字第683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實├────┼──────────────┼──────────────┼──────────────┤│審│判決日期│97年9月22日│97年10月24日│98年2月6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易字第683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11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56號││決├────┼──────────────┼──────────────┼──────────────┤││確定日期│97年10月27日│97年11月17日│98年3月2日│├───────┼──────────────┴──────────────┴──────────────┤│備註│編號壹至伍:業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4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確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抗告。
書記官劉霜潔中華民國98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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