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趙玉香 訴訟代理人 李衣婷 律師
葉永宏 律師原告與被告 楊光正周韻潔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係請求賠償損害及回復名譽,即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楊光正、周韻潔分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0萬元、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另請求被告楊光正、周韻潔在臉書粉絲專頁貼文道歉,係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00元(每人3,000元×2人=6,000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洪培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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