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朱永富 被告 孫瑋綸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110年度訴字第164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培維
法官鄭永彬法官陳怡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韻聆中華民國111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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