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保險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保險字第11號上訴人 朱美慧 即原告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即被告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11月1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經原第一審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尚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並於同年12月10日將上開裁定送達上訴人,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參照,其上訴顯非合法,爰依首揭法律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11年1月28日
書記官王珮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