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5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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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5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司促字第45177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債務人 王彥蓉王君萍 債務人 黃靖淳黃麗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339,668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四五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
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㈡債務人王彥蓉即王君萍於民國92年至95年間邀同債務人黃
靖淳即黃麗芬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6筆,共計新台幣339668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㈢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王彥蓉即王君萍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台幣339668元及自民國96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6.456%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96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黃靖淳即黃麗芬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8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書記官蘇豐展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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