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訴字第30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訴字第3003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鴻昱選任辯護人張欣潔律師
吳旻靜律師 陳清進 律師被告 呂思辰 (原名 呂依庭 )選任辯護人 賴佩霞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偽造文書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易字第222號,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上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106年12月7日辯論終結。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等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慧
法官吳秋宏法官錢建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俊鴻中華民國10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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