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204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志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應補載「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案前經指定本院公設辯護人賴泰鈞為被告之辯護人,但本案判決之原本及正本製作時漏載此事項,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王振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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