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附民字第387號原告洪○○被告鄭○○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6年度易字第47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方錦源
法官孫沅孝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陳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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