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07號上訴人原告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訴訟代理人 唐榮宏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鍾菊娣
徐義發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1,343,499元,應繳裁判費為新台幣21,54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7月19日
書記官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