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45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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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4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457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振發選任辯護人李建宏律師選任辯護人 鄭國安 律師選任辯護人 郭宗塘 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廖建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李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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