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9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956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建忠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8年度毒偵字第9012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636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甲基安非他命叁包(合計驗餘淨重壹點貳貳貳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甲基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第
4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第11條第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建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9012號、98年度毒偵緝字第6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袋(淨重0.9700公克、取樣0.0002公克,餘重
0.9698公克)、甲基安非他命1袋(淨重0.2530公克、取樣
0.0003公克,餘重0.2527公克)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等情,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4月21日航藥鑑字第0982028號毒品鑑定書、98年7月16日航藥鑑字第098346
6號毒品鑑定書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就該毒品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裁定將上開毒品沒收銷燬如主文所示。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李釱任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阮旭家中華民國9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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