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78號聲請人 張月娥 代理人 范民珠 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離婚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離婚等(本院105年度婚字第342號)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等件以為釋明,且其所為聲請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