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0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07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追加起訴(96年度毒偵字第59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就與本案相牽連之犯罪或本罪之誣告罪,追加起訴,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另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者,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字第2989號、第3053號向本院提起公訴,並經本院於96年6月29日以96年度訴字第2152號判處被告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有上開判決書查詢資料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佐(上開前案紀錄表中誤載本院於96年6月「28」日判決)。而公訴人本件追加起訴,係於96年8月6日繫屬本院,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8月3日雄檢惟昃96毒偵5903字第12541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戳可稽。是公訴人於本案第一審辯論終結後(且已判決)始追加起訴,自與上開刑事訴訟法第
265條第1項規定不符,其程序顯然違背法律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盈吉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8月8日
書記官李祥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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