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3年度士補字第2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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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士補字第260號

原告 黃怡衡

訴訟代理人 鍾亦奇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海格斯文教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6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葛名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就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得抗告,就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詹禾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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