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854號
原告 曾美妹
被告 林毓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被訴參與詐欺原告曾美妹部分,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有本院114年度金訴字第488號判決可稽,原告復未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是揆諸前揭規定,本院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本訴駁回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末原告之訴雖經駁回,然無礙原告另循民事訴訟途徑提起訴訟之權利,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謝梨敏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
應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