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377號

上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吳佳麟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60號,中華民國113年11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被告吳佳麟有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規定之適用),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徐美麗

法官楊智守

法官毛妍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李宜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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