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2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288號原告 胡秀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兆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柒佰元,並補正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事項。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而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同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末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且原告之起訴狀未載明如附表編號1至3所載事項,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一併補正如附表編號4所載事項,俾本院送達予被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錦秀附表:
編號應補正事項1陳報本件訴訟標的(即原告請求法院判決所依據之契約約定或法律規定,並應具體載明條號及其內容)。2補正被告 白嘉輝 之住所或居所。3補正被告香港兆富金融集團有限公司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4按被告人數提出民事補正狀(含證物)繕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詹欣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