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勞執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執字第62號聲請人 吳家翔
李炎和 机家華 張竟堃 林彥宏 洪璿絜 郭星儀 張秀霞 劉清富 葉鴻盛 楊啓川 兼上十一人代理人 郭子敬 相對人廷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聲請人 楊啟川 、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楊啓川、聲請人机家華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5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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