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109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10905號聲請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18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丙○○、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相對人浩克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浩克公
司)已解散,請陳報其是否向法院聲報清算;如已聲報,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為清算人;如未聲報,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
2、提出相對人浩克公司之最近公司登記資料、公司章程、全體股東名冊及最近戶籍謄本各一份(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祖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