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59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兼為具保人)
甲○○
臺北縣永具保人乙○○上列被告涉犯妨害風化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繳納之保證金共計新臺幣肆萬元均沒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分別涉犯妨害風化案件,經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分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2萬元,分別由具保人乙○○、被告出具保證金後,被告得獲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其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該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分因妨害風化案件,分別由具保人、被告出具2萬元、2萬元之保證金後,而得獲釋放等情,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7月27日刑保字第95002417號、96年5月3日刑保字第96001459號收據等附卷可稽。嗣被告所犯各該妨害風化案件經判處罪刑確定,另經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其各該案件偵、審中陳報之住所地合法傳喚,並未到署接受執行,經簽發拘票執行拘提後仍未果,而被告不僅已設籍在戶政事務所,且斯時亦無在監在押紀錄,又經通知具保人,亦未能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以上各情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報告書等在卷足憑;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許泰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英中華民國97年7月1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